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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

20-12-07 10:07 来源:重庆日报 编辑:宋芳科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重点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如下重点举措。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1.明确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到2022年左右,综合救助功能有效发挥、社会救助能力显著提升、困难群众获救高效便捷。到2035年,社会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政策衔接更加紧密,救助合力更加凸显,多样化救助需求得到满足,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社会救助制度。

  2.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3.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逐步实现低保标准城乡统一,有条件的区县可先行先试。研究解决相对贫困救助帮扶政策措施,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

  二、筑牢基本生活救助

  4.稳步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未脱贫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实施低保渐退制度,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6个月渐退期。将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5.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根据上年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在低保金补差发放的基础上,探索分档发放。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进行调整,适时调整分档照料护理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健全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坚持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员、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出现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的应主动申报。

  三、加强医疗救助

  7.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做好各类救助对象认定衔接。合理确定参保资助标准和医疗费用救助标准,分类实施参保缴费资助和医疗费用救助。

  8.加强重特大疾病救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完善疾病应急救助。

  9.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急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急救助制度综合保障作用。实施救助对象就医“一站式”结算。

  四、抓好教育救助

  10.精准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对低保、特困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实施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落实“两免一补”;在中职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住宿费资助;在普通高中阶段实施学费、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

  11.完善学生救助跟踪管理。加强救助信息比对共享,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12.加强重度残疾人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实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门”,为其建立学籍。

  五、推进住房救助

  13.加强城镇救助对象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孤儿,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方式实施住房救助。

  14.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对符合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重点对象和回村(居)安置的年满18周岁孤儿,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落实改造补助资金。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六、强化就业救助

  15.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给予不超过1年的低保就业补贴。

  16.健全就业援助机制。对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需求的就业困难社会救助对象,通过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等措施实施就业援助。对有家庭成员处于劳动年龄段、有就业条件的家庭建立完善零就业家庭“发现—援助—消除—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至少有1人在1个月内实现就业。做好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

  七、抓实受灾人员救助

  17.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制度,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灾临时生活救助。

  18.做好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开展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精准确认救助对象,妥善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19.做好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核查,建立倒损住房台账。通过政府扶持、邻里互助、以工代赈、社会捐助和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统筹解决倒房恢复重建资金。

  八、做好急难社会救助

  20.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21.完善临时救助措施。实施基本生活困难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实效。

  22.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压实全市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23.做好重大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困难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九、持续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24.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司法救助政策,帮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

  25.加强特殊救助帮扶。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适时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制定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加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服务保障。

  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26.引导慈善救助。鼓励和动员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按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27.鼓励社工参与。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28.促进志愿帮扶。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29.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十一、优化社会救助机制

  30.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救助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构建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形成村(社区)困难群众网格化管理。整合求助热线,开通用好“12349”社会救助服务专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31.完善协同办理机制。市、区县、乡镇(街道)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32.优化审核审批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区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报社会救助。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民政部门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3.推进智慧救助建设。建立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各类信息。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十二、强化社会救助保障

  34.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制。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领导。区县党委、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突出问题。市级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细化实化救助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按有关规定积极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加强社会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35.强化分工协作。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因刚性支出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加快城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支持各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其他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建立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相关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

  36.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按照救助对象数量、结构等因素,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全市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履职保障。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37.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追回被骗款项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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