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9项措施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原标题:9项措施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
近日,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印发了《青海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明确了适当发放工作补助、落实工伤待遇、加强自身防护等9个方面具体措施,进一步强化对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关心关爱。
《措施》提出,我省各地将对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按照社区(村)大小、人口规模、防控任务和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发放一次性工作补助。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的,将依法认定为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县(市、区、行委)政府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我省各地将根据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合理调配防护物资,认真开展“人员大培训、岗位大练兵、环境大整治”相关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自身防护能力。
各地将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为基层减负的各项要求,除省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已有明确要求外,不向城乡社区额外摊派任务,严禁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报台账。
各县(市、区、行委)政府将统筹安排好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休整。及时关注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心理健康状况,视情况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心理疏导。
组织开展面向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走访慰问活动,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对长期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将协助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照顾工作。
各级宣传、组织、民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时发现选树一批在疫情防控一线冲锋在前、勇于担当的城乡社区先进集体和个人,广泛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并推选参与全国“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评选活动。
对疫情防控期间主动担当、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纳入2021年村(社区)换届人选储备中。2020年面向村(社区)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并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褒扬。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民政部门将及时上报民政部申请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烈士条件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抚恤优待工作。对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入学、升学、退伍安置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作者:周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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