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在现场”到“无人驾驶”,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花样百出。检察官在细致审查、完善证据后—— 用证据锁定“老司机”
原标题:用证据锁定“老司机”
“我之前是醉驾过,但这次交通肇事的真不是我。”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周作义一脸无辜。但戏演得再好,终究无法掩盖罪行。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2017年12月28日,经湖南省嘉禾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周作义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2017年3月28日,嘉禾县车头镇翘脚岭下坡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李某,被一辆逆行的无牌照轻型普通货车撞倒死亡,货车司机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周作义,并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周作义可谓是交通肇事的“老司机”。2015年7月,他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微型货车,撞伤他人后逃逸,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11月,他又因醉酒驾驶已报废的微型货车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仍在监视居住期间。
对于此次交通肇事,周作义坚决否认。他说:“的确不是我干的!事发时我根本就不在场,我可以告诉你们当时我在哪儿。”
检察官调取了周作义的通话记录和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他并不在其所提供的地点。
“好吧,我承认当时我在事发现场。但车子在事发前有突发性机械故障,我特意搬了砖头放在轮胎下防止溜坡,发生事故时车辆系无人驾驶状态。”周作义有了新的辩解。
这次他说的会是真的吗?检察官认真审查、缜密分析后,列出补充侦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侦查;指导公安机关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还原案发前后肇事车辆的行驶轨迹。
通过实验鉴定和现场勘查后,得出了最终结论:肇事车辆事发时方向系、行车制动有效,不存在突发性机械故障;车辆发生碰撞时瞬时速度为72Km/h~75Km/h,不可能是在“无人驾驶”状态。
至此,所有的实验结果、证人证言和有关物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排除了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揭穿了周作义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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