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严重失信行为 央行加强约束与惩戒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民银行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等内容。
具体来看,在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还要求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了解,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记者 袁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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