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委托实施16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日前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第368号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2月15日施行。
决定明确将164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省有关行政机关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实行委托事项目录管理。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本决定开展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工作,应当在《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省有关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调整《目录》的具体建议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依法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履行委托程序。省有关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政府确定委托事项、权限以及受委托主体,并及时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签订或者解除委托协议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和司法厅(局)。
确保相关工作衔接。委托主体和受委托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完成工作交接。委托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主体不得停止实施其已经委托的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强化监督指导和监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委托主体、受委托主体、设区的市政府和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在委托实施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顺利实施。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措施,在本决定施行前完成相关工作。(戴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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