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仍应履行承诺责任(以案说法)
【案情】王某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自2019年起,公司欠付王某工资。于是,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欠款担保约定》:“某投资公司因出现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
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王某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某投资公司表示,已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拒绝履行。即使存在债务,该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王某无权要求提前履行。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虽《欠款担保约定》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其他工资,但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确认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故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审理法院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订立协议。本案中,虽然劳动者起诉时,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资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全部工资的责任。本案通过个案裁判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引领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倡导用人单位诚信履约,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1月1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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