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全民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对于凝聚全民族的意志和力量,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国防教育法,为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2018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国防教育法作了一处修改,调整了有关部门的职责。随着形势发展,尤其进入新时代以来,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对全民国防教育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对国防教育法及时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防教育法,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国防教育法,旗帜鲜明地载明了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国防教育的基本内涵和指导思想,调整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完善了国防教育有关制度,提高了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修改国防教育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凝聚强大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全民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将军队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国防教育职能统一调整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承担。当前,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需要及时修改完善国防教育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国防教育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这对于坚持国防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推动新时代国防教育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并不太平,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安全和发展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国正处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更加错综复杂。经过多年的国防教育,全民的国防意识得到增强,履行国防义务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国防教育的覆盖面、时代感和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修改国防教育法,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学校国防教育和社会国防教育相关制度,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强化全民忧患意识、提高全民国防技能,对于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十分必要。
二、国防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原则
国防教育法修改始终突出新时代的旗帜引领、突出新体制的现实需要、突出新任务的战略牵引,注重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把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时代要求、把握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规律,顺应时势,贴近实践,针对问题拿出治本管用的制度措施。
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新时代国防教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南。
二是注重体系设计。着眼构建衔接协调、系统配套的国防教育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基本内容和有关保障等作出规范,既为普及深入国防教育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制定与之配套的政策规定预留空间。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把破解制约国防教育工作深入发展的现实矛盾作为着眼点,坚持创新驱动、破立结合,着力研究解决领导体制不顺、工作机构不全、相关保障不力等问题。
四是注重实践应用。针对国防教育涉及军地、覆盖全民、需要长期开展的实际,既体现原则要求,又注重具体规范,尽量细化明确相关规定,便于实践应用和操作。
三、国防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国防教育法是一次全面的修订,在保持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国防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成果,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并针对实践中薄弱环节,积极回应发展需求,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基本内容、领导体制和制度保障等作出规范调整。
一是加强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精神,旗帜鲜明把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明确了相关的领导体制,新增一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分工负责、军地协同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在“总则”中明确了国防教育的指导思想,规定:“国防教育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强化忧患意识、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依法履行国防义务”,为新时代国防教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南,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防教育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是明确宪法是国防教育法立法的根本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有5处使用了“国防”一词,都与国防教育息息相关。特别是宪法强调了国防现代化的目标,规定了国家武装力量巩固国防的任务,明确了增强国防力量的国家责任和有关国家机构关于国防建设事业的职权职责,发挥国家根本法律规范教育引导人民提高国防意识的功效。宪法中关于武装力量、公民责任、公民教育等规定,是国防教育法中相关制度的重要依据。此外,宪法规定了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歌歌词本身就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激励每位公民抵抗侵略、保卫祖国。制定国防教育法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式。因此,本次修订国防教育法,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了“根据宪法”,进一步明确国防教育法与宪法的紧密内在联系。同时,考虑到国防教育法也是国防军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教育领域立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防军事领域基本法律的国防法设专章对国防教育作出规定;教育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为此,国防教育法修订过程中保持了原法中有关规定,将国防法和教育法也作为国防教育法的立法依据,妥善处理了国防教育法与宪法和国防军事领域、教育领域的法律的关系。
三是规范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部门职责。将改革后的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和部门职责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本次修改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修改相关规定,明确由“中央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并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军地有关部门的职责。同时,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实际情况,对国防动员、兵役、退役军人事务、边防海防等国防领域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国防教育进行了明确和强调,使改革的成果体现在国防教育各领域、各环节和全过程,保证党对国防教育的领导在体制上、职能上落到实处。
四是明确国防教育的内涵。本次修改从法律适用范围的角度,对国防教育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概括规范,明确“国家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履行国防义务为目的,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国防教育”,表明国防教育的内核是增强全民的爱国主义精神,直接目的是激发和促进全民自觉、积极、主动地履行国防义务,国防教育的内容包括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以及科技、法律、心理等方面,这与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是一致的,也明确了本法的规范和适用范围。
五是完善各类重点人员的教育目标。国防教育的对象是全民,其中,学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人员、民兵和国防教育教员等是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为进一步增强国防教育的实效,构建无缝衔接的国防教育体系,本次修改增加了各阶段学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防教育教员等重点对象的国防教育目标。同时,还明确了实现这些目标的方法途径等,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相关学科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等。
六是强化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总体筹划部署,2021年修改兵役法时,将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剥离出来,调整到国防教育法中进行规范,学生军事训练作为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得到强化。本次修订,基本保留了原兵役法、国防教育法中有关学生军事训练的内容,并针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不按纲施训、军训质量不高等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同时,对学生军事训练的主管部门和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的制定进行了明确规范,确保这项重要工作领导有力、常抓不懈。
七是完善国防教育有关保障制度。为了增强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感,本次修改明确要“通过发挥红色资源教育功能、推出优秀文艺作品、宣传发布先进典型、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等形式和途径开展国防教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主题活动等,广泛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在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同时,将命名国防教育基地的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来确定,积极推进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和建设、管理工作,等等。
八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国家机关及各方面的意见,扩大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增加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责任类型。例如,针对侵占、挪用、克扣“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行为,增加了有关法律责任;并就“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情形,增加了民事责任有关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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