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举措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管理《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1月3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期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联合印发。
《办法》围绕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红线边界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与占用、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临时用地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及红线监督管理与职责分工等作出明确规定。
严格红线调整与占用要求。《办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原则,规定评估调整相关要求,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重大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细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要求。《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规定准入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限人为活动的准入情形,分类对人为活动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途径和相关管理要求,包括需退出的矿业权、重要生态区位的人工商品林、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前已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活动等,将有效破解红线内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全媒体记者朱兆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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