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把“拒播权”纳入消费权范畴
手机架在收银台前,店里的顾客一览无余,有的是一桌朋友聚餐聊天,有的是情侣两人约会吃饭……11月25日晚上9点多,广东深圳一家火锅店正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离机位较近的几位顾客,各种微表情和动作都清晰展示在镜头里,显然他们并未意识到自己正在“被直播”。(11月28日《工人日报》)
购物被直播、吃饭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在全民直播时代,越来越多的商家在流量的裹挟下开始将摄像头对准消费者,上镜的消费者也稀里糊涂地当了一回“商业演员”。然而,很多消费者都是在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成了商家直播营销的素材。在直播镜头中,商家一般不给消费者的五官打马赛克或采取遮挡措施,也很少对消费者的声音进行处理,这就让消费者的肖像权、声音权甚至隐私权等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
商家直播消费者容易,消费者要想退出直播却难。有些消费者可能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有的即便怀疑或发现被商家直播了,在找商家交涉时,也可能遭遇商家的欺骗、推诿、拖延和拒绝;有的并不清楚直播内容在哪个平台发布、何时发布,或者不了解通过平台维权的方式、入口、路径,也就不能通过通知平台删除视频等方式及时采取维权措施。当然,消费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播侵权的商家,要求商家停止侵权、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但考虑到诉讼程序繁琐、耗时费力,部分消费者也就失去了通过诉讼维权的念头。
尽管直播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发生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并不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消费者遭遇直播侵权行为后,难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权。消费者通常只能依据《民法典》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等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让他们的维权手段有了一定的局限性。
鉴于商家直播侵权行为呈现高发态势,已成为一种典型的消费侵权现象或消费问题,可以考虑在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项中明确添加“肖像权”“声音权”等权利,也即明确添加消费者的“拒播权”。据此要求商家在使用消费者的肖像、声音时,应在将摄像头对准消费者前明确告知、提示消费者直播的角度、范围、时间、用途等,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并在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后才能开展直播活动。
此外,还应采取必要的模糊化处理等措施,且保证将直播用于正当合法用途,不对消费者的相关信息进行非法处理。消费者有拒绝接受商家直播的权利,有在接受直播后反悔的权利,有要求商家停止直播侵权、删除直播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权利,也有通知相关平台下架侵权视频的权利。同时,可针对商家的直播侵权行为,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给予适当罚款等干预措施。
针对商家的直播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和解、请求消协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等路径维权。这样,消费者的权利就更丰满了,保护消费者“拒播权”的机制就更完善了。这能有效提升维权效率,帮助消费者取得更满意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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