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事】网络空间司法建设 创制全新治理路径 《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系列解读四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李俊慧
1994年4月20日,中国实现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成为国际互联网的第77个成员。这30年,既是我国互联网事业蓬勃发展的30年,也是网络法治建设不断健全的30年;既是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的30年,也是互联网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的30年。
回顾30年的网络法治建设历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理念在网络法治建设中蔚然成风。其中,互联网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是一大亮点,为新时代矛盾纠纷的化解之道提供了有益探索。
深度融合:互联网司法模式的创新探索
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新型纠纷和案件,也推动了互联网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我国司法机关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大量新技术、新应用成为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得力助手。
一是设置专门机构。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成立。2018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三家互联网法院结合地域特色,集中受理管辖涉互联网相关案件。
二是创新审判模式。与其他法院相比,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审判模式很有特色,其中最具鲜明特征的就是“在线纠纷在线审理”“24小时不打烊”,这极大便利了当事人,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提升了审判效率。公开数据显示,杭州互联网法院6年来受理新兴领域案件超5万件,涉及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数字文化作品、网络游戏、信息软件等。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广州互联网法院建院以来均已分别累计受理案件超20万余件。
三是完善程序机制。从2021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基本建立我国互联网司法程序规则体系,逐步完善司法在线诉讼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化解机制的全面拓展。
四是创制裁判规则。前沿技术集中、新型纠纷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是不少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特点,这也给新型纠纷裁判规则的探索和创制提供了巨大空间。比如,“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再如,“AI生成图片侵权第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五是加强技术引领。我国法院紧紧抓住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时代机遇,全面推进智能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推广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牵头建设“法信”平台,包括互联网法院等在内的各级法院也成为很多前沿技术深度应用的“试验田”,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组建的“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已上链电子数据超2.8亿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为案件审理、审判监督、司法管理、社会治理提供了全方位智能辅助和决策参考。
启示借鉴:网络空间治理促推社会治理
以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互联网司法模式,正在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则和模式。网络空间具有典型的跨域、匿名等特征,其治理模式不能简单依靠熟人社会法则予以引导和规范,这对规则之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以陌生人间矛盾纠纷为主的化解之道,对当下城市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很强的试点探索价值和现实意义。
以熟人社会构建的治理逻辑,在彼此陌生的非熟人社会或城市中,很多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法将面临短暂“失灵”问题。在继承和发扬先进经验的同时,也需要结合陌生人间矛盾纠纷特点,创制全新的治理路径,而网络空间治理的实践和探索,规则之治的价值和作用,为后续更深、更广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很好的样本和范例。
总之,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把依法治网作为基础性手段,将依法治网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不断探索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不断深化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认识,实现了网络法治由起步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跃升。
(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社会治理发展研究部部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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