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学通:从四个方面把准群众纪律“红线”|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⑤
【编者按】当前,全党正在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放日报·上观新闻“思想汇”栏目与“学习强国”上海学习平台、中共上海市委党校联合推出“理论及时语·学条例 明党纪”系列短视频,围绕《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条款等进行精准解读。
第五集:从四个方面把准群众纪律“红线”
主讲嘉宾:徐学通(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过去、现在和将来,我们都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走好群众路线,关键在于严守党的群众纪律。那么,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本期我们来解读群众纪律具体条例内容。
(一)党的群众纪律是什么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处理与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准则。群众纪律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
(二)哪些行为违反了群众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群众纪律“红线”。主要分为侵害群众利益、涉黑“保护伞”、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4个方面。
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7.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包括:1.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2.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2.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3.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4.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侵犯群众知情权主要指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另外,2018年版《条例》包含的一条群众纪律——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现在已调整为政治纪律。
总之,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以下特点:1.侵犯的客体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群众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4.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而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三)严守群众纪律,密切党群关系
第一,严守群众纪律,是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基本要求,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历来重视严明群众纪律。例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特别强调“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等群众纪律。
第二,严守群众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全面从严治党,就必须加强纪律建设。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环境如何变化,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群众纪律。
第三,严守群众纪律,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障。只有尊重群众实践,鼓励群众的实践创造,激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栏目主编:王珍 文字编辑: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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