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修订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从1月25日起,在全区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同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按照规定,我区先行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指标开展交易,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各级政府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排污权交易,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不收取服务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未经批准,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排污权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排污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按照要求,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在核定后5年内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或进行市场交易出售,到期未使用或未交易的,有效期不再延续;排污单位减排措施未申报为减排项目的,不予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国家和自治区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建设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须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先立后改的火电项目所需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优先从本行业内交易获得。排污单位应优先在本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确实无法达成交易的,可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进行交易。
《办法》规定,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和地区,优先安排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在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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