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印发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
近日,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科研诚信信息运用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进一步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和考量,发挥科研诚信在支撑科技管理工作、营造宽严相济监管氛围、净化科研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所称的诚信信息,特指海南省科研诚信系统中记录的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
在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其负责的项目未验收完毕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禁止在诚信系统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
海南日报记者注意到,在项目实施环节,《办法》提出,诚信系统存在良好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可免于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过程性监督检查。诚信系统存在失信信息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对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科研诚信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立项、验收专业评审结束之后,组织核查诚信信息,综合诚信信息核查结果和专业评审意见进行决策。对于已入选海南省人才计划、项目人选,认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及其它科学技术相关荣誉称号的失信人员,主管认定部门可依据失信信息视情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关服务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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