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价值意蕴与实践路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发展,彰显出新时代新征程在工农城乡关系布局上的深远谋划,为不断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指明了方向。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凸现出党领导农村治理实践的不断跃升。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三农”问题始终是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首要问题。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确立了关于“三农”工作的指导思想及方针政策,把农民的利益所需与党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结在一起,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和革命规律,将农民看作革命的主要力量,以农村作为革命的主战场,视土地问题为革命的根本问题,通过推动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使中国农村发生了曾未有过的历史巨变,成功探寻出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解决农民问题的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农村的重大改革举措则是将家庭承包经营引入集体经济运行中,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激活起了农村经济发展的动能,深化了党在“三农”领域的治理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带领农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彻底摆脱绝对贫困,实现了全面小康,谋求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应合着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进行了深刻并系统的阐述,对推进乡村振兴也作出了科学规划和详细部署。“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只有实施并不断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使“三农”问题彻底解决好,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的迈进补齐短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只有让包括广大农村特别是贫困落后乡村的所有人共享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繁荣成果,实现城乡协同式发展,这才是应合了整体意义上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方位要求。我们要始终围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在产业、文化以及生态等方面蓄能发力,要聚焦当地资源、产业的特色,顺应发展规律,以此激发乡村发展振兴的生长点,增强内生动力,不断拓宽农民增收和致富的渠道,从而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村社会新风尚,注重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的养成,以期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使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的治理理念成为全面乡村振兴的支撑点,着力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无疑这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时代价值之所在。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构筑与优化政策和法律同向聚力的治理格局。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此相应和的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它将如何推进五个振兴,如何导引城乡融合发展以及相应的扶持措施、监督检查等乡村振兴政策赋予了法定化的确认,构建起了政策与法同向聚力的乡村治理和振兴的新格局,这无疑为我国乡村振兴的久久为功、持续推进提供了明确而稳定的全面化制度支撑。事实上乡村振兴法的出台就是党在“三农”领域的大政方针在法治维度的延伸、转化和补充,将乡村治理升格到国家战略高度,这就需要在乡村发展的推进中要谋求更具全局性、长远性、稳定性的治理方式和制度依托,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政策具有即时应变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冀以将相关政策与法律规范实现有效衔接,达到法的治理与政策引领的协同驱动效能,这必将助推全面乡村振兴在政策与法律的依托下行稳致远,走深走实。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加强与夯实党的政治与组织优势。乡村振兴,关乎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影响着社会大局的稳定,加强党的领导是实现“三农”新发展的根本保障。乡村振兴的核心要素就是人与土地,我们特有的国情现状以及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所暴露出的农业农村的一些结构性问题,使得如此一个庞大的系统化治理工程,必须要有集长期治理经验、显著的治理水平以及强大组织力为一身的领导主体来推动,才能践行好这一使命担当。回顾我们党的百年乡村治理历程,无不凸显着党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稳定所起的统领者作用。注重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既是我们党的执政传统,也是党的执政优势,在完成全面脱贫攻坚步入乡村振兴的新发展阶段,更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工作的领导,确保党在乡村振兴进程中能够始终发挥总揽全局、统筹协调作用,为新时代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健全党委领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发挥重要作用,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对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要从政策及法律层面强化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权,这对夯实党对农村工作全局的战斗力基础,从而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乡村振兴的推进成效,为实现新时代乡村高质量的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激发与培育农民主体能动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乡村振兴离不开人才要素支撑,这既涉及到人才的外引,也离不开本土人才的培育,要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提出的“真心爱才、悉心育才、倾心引才、精心用才”,以体制机制的改革、健全为抓手,通过完善细化相关举措,切实做好人才内培外引及服务工作,因地施策地摸索出符合乡村人才发展的新模式,激活乡村振兴的“人才动能”。乡村振兴还必须高度重视农民的思想素养提升,要善于把大政方针、惠农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以灵活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不断加大对农民的思想教育以及劳动技能培训,提升农民整体性综合素质。要引导并深化村民参与自治实践,创新村民议事协商的方式,拓展议事协商的范围,使得广大农民在自治实践过程中不断激发出对乡村振兴的主观能动性。要继续深化教育帮扶、产业帮扶、医疗帮扶等具体举措,不断提高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籍以增强广大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以此来提升农民对乡村振兴的参与度,聚合与强化对乡村振兴的认同感,以期构筑起全面而广泛的乡村振兴主体力量支撑。
(作者系西安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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