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光明论坛】
作者:杨福忠(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教授)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论述明确了法治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与国家强盛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战国时期韩非子曾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句话所揭示的“奉法”与国之强弱之间的关系,不仅被古今中外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明,而且为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所支撑。土耳其经济学家丹尼·罗德里克研究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83个经济体,发现有些经济体长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当中,主要原因是缺少维持经济长期增长所需要的良好制度,并进而认为良好的制度是经济长期繁荣的关键。包容性制度能实现长期可持续增长,促进经济繁荣。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制度主要是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即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一个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国家必须信仰法治、践行法治,以法治推进国家现代化进程。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路径,明确了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实现这一伟大目标,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保驾护航作用。随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应不断使自身更加完善、不断提高,加快形成更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更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保障作用,我们必须把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融入一部部具体法律当中,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融入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当中,转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立好法治之规。中国式现代化得以顺利推进需要立法先行、良法相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修改旧法、制定新法,努力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今天,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这些都对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我们要占领法治制高点,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面展开国际竞争。这也要求我们必须制定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立法机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努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铸牢法治之魂。公平正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生命线,其之于国家的重要性,正如明朝思想家吕坤所言:“‘公正’二字是撑持世界底,没了这二字,便塌了天。”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提出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发挥法治对国家现代化的保障作用,国家机关必须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夯实法治之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的现代化,人民是实现现代化的主体,也是践行法治的最主要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参与。人民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营造整个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环境,才有利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培育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程。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国家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风气、形成习惯。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06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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