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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检察院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新路径 让公共利益得到更广泛的保护(法治聚焦)

22-12-02 15:55 来源:人民网 编辑:田洋

  不久前,全国首例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重庆两地消委组织以共同原告的形式提起一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判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行为赔偿损失,即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四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

  有关专家认为,川渝两地消委组织在全国率先联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克服了跨区域审理造成的信息不畅,也避免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复起诉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对于探索多维度、跨区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该案的判决再一次引发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关注。

  近年来,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推进,加大公益保护力度成为社会共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后,更多部门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总体国家安全到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受损涉及国家发展和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民事公益诉讼更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什么情况下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除了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路径还有哪些?公益诉讼如何实现对公共利益更广泛的保护?……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赔不赔?

  在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不敢再犯,我建议提出10倍赔偿!”在检察官联席会议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吕凯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建议得到大家一致赞同。

  此前,陈某、张某通过互联网销售自行制作的“减肥药”,涉案金额19万元。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定:责令二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90余万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要能震慑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也要促进群众的法治意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彭劲荣说。

  根据法律规定,在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今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5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从事非法捕捞持续时间长、交易次数频繁、涉及野生鱼种众多,后果严重,依法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请求判令8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合计1443750元。

  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五部三级检察官助理徐贝看来,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具有明显的补位性和兜底性特征,这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尊重行政执法权和其他主体的诉权,对于公益受损但不具有违法性以及通过私益诉讼救济能够达到公益保护目的等情形,检察公益诉讼不宜介入。

  赔什么?

  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能否真正让公共利益得到补偿

  “不想买,卖出去也挣不了多少钱。”在惠农产品展销区,几个人小声嘟哝道。

  “这不是为了让你们赚钱,而是对公共利益的补偿。”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谷丹说。

  去年初,重庆公安机关在南川区、武隆区、北碚区等地查获大量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除了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因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和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发现这一问题后,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重庆消委会。重庆消委会对5家经营单位和相关经营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他们针对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销售假冒洗发水,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利益。如何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消委会建议让其购买惠农产品。”五分院检察四部副主任梁琴告诉记者。为此,谷丹前往重庆一家惠农商品店考察了不下3次,之后在辩论意见中写道:“被告在购入惠农产品后,可利用自己的营销渠道对外出售,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在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亦不过分加重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节约了社会资源。”

  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各被告在3年内需购买涉案地出产的共计355万多元的惠农产品。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结果不仅仅是直接赔偿,以修复行为、参加公益活动等来进行代偿的并不鲜见。”谷丹告诉记者,根据不同案件类型,消委会一直在探索不同的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去年,重庆一家营销策划公司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在谷丹看来,该公司泄露的虽然是特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是众多个人信息被泄露、扩散、传播,或者类似事件多次发生,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根据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我们要求其在一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谷丹强调,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要充分考虑侵权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以及能否真正让公共利益得到补偿。

  为了监督公司定期履行义务,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如果该公司少一次公益活动,则赔偿2万元,用于重庆市消委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调查等公益活动。

  怎么赔?

  综合考虑情节后果、主观恶意、赔偿能力等因素,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

  最近,重庆市乌江百里画廊风景区的护林员们多了一位“同事”,他就是老付。老付不是护林员,但需要做和护林员一样的工作。

  原来,老付为了防止鸟类啄食其农作物,在自家房前、农地周围安装废弃渔网,共有包括珍贵野生鸟类金翅雀在内的17只野生鸟类因撞上渔网无法逃脱致死,共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8000元。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老付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然而,在调查取证中,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军发现,老付一直依靠种地维持生计,10万元的赔偿对他来说难以承受。

  经商讨,公益诉讼检察官们提出了“劳务代偿”的修复方式。“结合付某具有丰富的鸟类知识及饲养经验这一情况,可以通过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劳务折抵赔偿金。”吴军提出了这个替代性修复方式。“按照每月1700元的工资,等个五六年,我的管护劳动就能折抵赔偿金了。”老付说。

  在实践中,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当涉及不特定的公众利益时,我们要把握积极与稳妥的原则,探索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的新路径。”彭劲荣说。

  改变的不只是赔偿路径,更是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警察来敲门时,周明(化名)才知道自己猎捕小灵猫是违法的。归案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江津区林业局对接,促成周明与江津区林业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周明除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费1.2万元,还主动缴存生态修复金1万元。现在,走进江津区的一家乡镇农贸市场,总能看到周明的身影,“我们住在大山边,野生动物吃不得哟!它们受法律保护,法律红线不能踩。”周明一边发放宣传册,一边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提出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了让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路径更加清晰,重庆司法部门一直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今年4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共同召开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惩罚性制度座谈会。“生产经营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可以在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意、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赔偿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彭劲荣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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