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4月10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4月2日电(记者罗沙、齐琪)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切实做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最高法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据悉,司法解释修改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同时,对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司法解释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此外,司法解释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删除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最高法同时表示,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需要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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