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③ 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第一工程”
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③
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第一工程”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许多重要指示,科学回答了为什么要振兴乡村、怎样振兴乡村等一系列重大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是总书记基于长期担任地方领导的实践和担任党的领导核心以来的深刻洞察,以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为指导,借鉴中国优秀传统农耕文明和国际经验教训而形成的,是对新中国70多年城乡发展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思考,是新时代加快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总抓手”,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奋进新时代,如何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此,中国理论网特推出解读书摘,以飨读者。
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组织是保障。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第一工程”,是新时代党领导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大任务。在脱贫攻坚战和乡村振兴战略的交汇期,形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相互支撑、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良性互动格局,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实现。加强党的领导,推动组织振兴,是凝心聚力,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和根本保障。
一、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目标也是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涉及城市与乡村协调发展,经济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户等多元主体协调发展这样一个多层次、多主体、多目标的发展战略和系统工程,难点领域多,面临挑战较大。尤其表现在长效产业的发展,农业产业转型升级,集体经济建设;空心村人力资本短缺;乡村资源聚集能力孱弱,缺乏多元投资主体;农村环境污染,人居环境改善等问题上。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组织全面振兴作为保障,这一系统性工程很难全方位顺利推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2018年全国两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乡村振兴是包括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方面的全面振兴,这五个方面的振兴互为关联,相辅相成,其中组织振兴既是乡村振兴的目标之一,也是其他四个振兴的根本保障。
一般来讲,乡村组织振兴主体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其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是核心,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乡村振兴必须突出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以乡村组织振兴带动和保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也明确提出:“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完善将进一步改善当前乡村治理主体单一、效率低下的现状,逐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可以说,组织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石,只有抓好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核心的各类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乡村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才能凝聚各方力量,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
二、加强党的领导,推动乡村组织振兴
加强党的领导,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就是要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夯实农村基层党组织根基,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推动乡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与完善,最终实现乡村组织振兴,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要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基层群众距离最近、联系最广、接触最多,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推进乡村振兴,必须紧紧依靠农村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使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带领群众同频共振,推进“五大振兴”。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来看,一些乡村发展滞后、问题矛盾频发、乡风文明较差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无法作为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引领乡村事业发展,处理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工作能够取得历史上最好的减贫成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夯实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等方式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了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凝心聚力和战斗堡垒作用。与脱贫攻坚相比,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农村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增强自身战斗力,团结和凝聚其他组织和各方力量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规模化、效益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在保护农民合法经济利益,提高应对市场风险方面作用突出。2007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指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要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在目前小农户生产经营长期存在的情况下,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就要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龙头带动作用,推动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社会组织作为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非官方组织是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乡村单一治理主体状况,促进多元共治,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但很多地方政府在乡村治理中囿于全能政府惯性思维,常常大包大揽公共事务,使得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经常陷入政府越位、政府缺位、选择性治理以及“碎片化”创新的角色误区。这些角色误区的出现,阻碍了社会组织在乡村社会的发展,影响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来看,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工作,在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乡村振兴是一个涉及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系统工程,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基金会、各类志愿组织等社会组织广泛参与,不仅可以为乡村事业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同时还可以在资金、物质、技术等方面提供重要保障。因此,乡村组织振兴必须要高度重视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动员社会参与,凝聚各方力量推动乡村振兴。
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的发挥需要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组织振兴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长期扎根乡村社会,对村庄的村情民情和社会文化等有着深刻的了解和把握,在促进乡村自治,调解乡村矛盾纠纷,促进乡村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者综合素质不高,责任意识较弱,尤其是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清晰,工作缺乏主动性,没有很好地发挥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没能很好地保障村民权益。作为乡村组织振兴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要进一步提升村民委员会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村民委员会在促进乡村自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文摘编自《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组织》一书,内容有删减。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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