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5条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新政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5条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新政。
《通知》要求,针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就业机构产品或服务,在参与投标时执行最高价格扣除、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压缩合同签订时间、优化合同付款期限、建设优先采购专栏等优惠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辅助性就业机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
《通知》明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金额的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标或者成交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标或者成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应当在货物工程或服务交付之日起25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5日。
《通知》提出,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网上超市”平台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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