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首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深刻理解这一新要求,就必须准确把握“巩固”“拓展”“衔接”3个关键词的内涵。
今年年底,我国将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历史性地解决农村绝对贫困问题。这是一个伟大成就。“巩固”的内涵,就是巩固“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成果,确保脱贫人口不返贫、不产生新的贫困人口。为此,需要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帮扶机制,保持财政投入力度总体稳定,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需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需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
需要巩固的第二个脱贫成果,是在脱贫攻坚期实施的那些有助于对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发挥可持续帮扶作用的系列政策措施。脱贫攻坚期实施的许多政策措施,例如金融帮扶政策、教育帮扶政策、兜底保障政策等,不仅在脱贫攻坚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十四五”时期还将对防止致贫返贫、缓解相对贫困起到重要作用,这些有效的政策措施应继续加以坚持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此外,可以将脱贫攻坚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帮扶体制机制充分吸收借鉴到“十四五”时期对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帮扶工作中,吸收借鉴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工作中。实践证明,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五级书记一起抓的工作力度,精准施策、精准评估的工作理念,社会各级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等,都是脱贫攻坚期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也是需要巩固的脱贫成果之一。
巩固不等于固化,要准确把握“拓展”的内涵。拓展脱贫成果首要含义是帮扶对象的拓展。对于脱贫攻坚期通过有效帮扶已经有了较强自我发展能力的稳定脱贫群体,该从帮扶政策中退出的必须退出。对于致贫风险较大的边缘群体,应纳入帮扶范围。因此,《建议》中提到的低收入人口,不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简单复制或扩大,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拓展脱贫成果还应包括帮扶标准的拓展。脱贫攻坚期提出的“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是根据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而提出来的帮扶标准。“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起步时期,必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十四五”时期应该对低收入人口提出更高的帮扶标准和帮扶质量,促进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更高质量发展。拓展脱贫成果还要有帮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脱贫攻坚期的部分帮扶政策,带有一定突击性,造成了帮扶对象和非帮扶对象在政策享受方面的“悬崖效应”。这种状况使得政策可推广性受限,需要对政策设计加以调整优化,拓展政策包容性。
巩固脱贫成果是衔接乡村振兴的基础,要准确把握“衔接”的内涵。只有脱贫成果巩固了,才能考虑接下来如何在脱贫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拓展脱贫成果是衔接乡村振兴的手段,通过动态调整帮扶对象,提出更高的帮扶标准,调整完善帮扶政策、变政策“悬崖效应”为“缓坡效应”,脱贫攻坚期形成的体制成果、政策成果才能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和政策体系之中,从而实现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在“十四五”时期实现了有效衔接之后,巩固拓展脱贫成果的体制和政策体系,将逐步转化过渡为实施乡村振兴的体制和政策体系。
(作者:林万龙,系中国农业大学副校长、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家乡村振兴研究院副院长)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30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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