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
黑龙江省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
7月31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编制《关于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参照执行。
农贸(集贸)市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点场所,加强对农贸(集贸)市场新冠病毒环境监测,对于深入开展病毒溯源和疫情防控意义重大。《通知》对农贸(集贸)监测对象、监测内容、样本采样、检测和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全流程提出了技术要求。
《通知》指出,监测重点为具备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农贸(集贸)市场,特别是包括冷冻、冷藏功能的肉类和海鲜水产交易摊位,或者存在潮湿、密闭空间的市场。监测内容包括市场内重点摊位的设施、用具表面,从业人员咽拭子、衣物表面、手部、存放食品的冰箱、冷藏柜内部表面,市场内销售的肉、禽类和海鲜水产类食品,排水系统中污水,公共空间中人员接触较多的部位,经常性跨区域移动的工具或物品,工作人员聚集、通风不良的环境的病毒检测。
《通知》对样本要求和采样方法做出规定。其中要求,对重点大型集贸市场(特别是销售生鲜类产品的市场)按照1次/周,对其余需要监测的集贸市场按照1次/月的频次进行病毒监测。
关于检测方面,《通知》指出,标本采集后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生物安全柜内分装,但个人防护装备参照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防护要求。用于病毒分离和核酸检测的标本应当尽快进行检测。核酸提取后,应当将核酸产物进行分装,用于后续核酸实时荧光定量(RT-PCR)及深度测序。(记者 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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