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山西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第一批拟在全省命名十个左右综合示范市县、十五个左右单项示范项目
从今年开始,山西省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和示范项目评估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明年批准命名第一批示范市县和示范项目。7月30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省委依法治省办已经出台《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办法》和《关于2020—2021年开展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努力带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办法》明确了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由省委依法治省办统一组织,主要面向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两级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分为综合示范创建和单项示范创建两类。综合示范创建,要求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符合《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确定的90%以上指标;单项示范创建要求在某一方面工作上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典型性,在全省或者全国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经验和做法可复制、可推广。结合我省实际,第一批拟在全省命名10个左右综合示范市县、15个左右单项示范项目。
《办法》明确的示范创建流程为:市县政府通过自查自评,自愿申报;市委依法治市办择优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推荐;省委依法治省办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实地核查,根据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候选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符合要求的示范市县予以命名。
示范市县命名之后不是终身制,还将面临年度考核等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指出,示范市县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回访核查、摘牌退出三项制度。示范市县每年要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省委依法治省办每年组织力量对示范市县进行核查,了解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跟踪评估,确保始终符合要求。示范市县如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省委依法治省办将撤销其示范命名。(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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