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驻港国安公署只在三种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7月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
法律列出三种:(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了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沈春耀表示,这个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公署管辖有关案件在启动程序上法律规定也是非常严格和明确的。首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出或者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提出。其次,不论是哪两个渠道提出,都要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香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整个执法是相关联的多个环节。行使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立案侦查由驻港国家安全公署负责,起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负责。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诉讼活动以及刑罚的执行,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律在55条、56条、57条都有明确规定,这是一整套执法司法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本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针对的只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虽然是极少数,但是法律制度必须作出安排。这也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制权的重要体现,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有力、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支持和加强,也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总台央视记者 赵晶 李雯婷 顾小慈 都昕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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