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
《黑龙江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
近日,黑龙江省文明委颁布实施《黑龙江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道德模范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道德模范的产生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对道德模范进行关心礼遇帮扶等有关规定。
为确保我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始终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兵,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省文明委依据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适用于各级文明委命名的历届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明确,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要与本地各级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化、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关爱帮扶、心理疏导、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等工作。
此外,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或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由省文明办审批。如有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和税务、营商、安全生产等政策法规的,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非法离境的,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都将一律撤销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由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提出撤销建议,经省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记者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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