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对中小学教师26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明确“罚则”
新华社哈尔滨12月16日电(记者杨思琪)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哈尔滨市教育局日前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对26种教师行为处理办法做出规定。
该办法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哈尔滨市所辖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其他教研培训机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还包括: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的。
根据教师行为,其所受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对中共党员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违规所得数额较大的,先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责令返还或没收违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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