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新时代要求 助力高质量发展
原标题:顺应新时代要求 助力高质量发展
近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央纪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施行。《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深刻理解《意见》出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中央纪委各项工作要求,忠实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各项任务。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等新形势、新任务,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理念、方法以及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迫切需要提高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亟须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对案件审理工作予以指导。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示,2018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精干力量,在深入全国各地开展纪检监察系统全覆盖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措施,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突出强调案件审理工作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高质量上。《意见》强调,案件审理是办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关口”“出口”和“窗口”。赵乐际同志指出,案件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案件审理工作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二是深刻指出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和职责要求。《意见》强调,案件审理部门要自觉将“四个意识”“两个维护”落实到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作为广大审理干部来讲,必须守责、尽责、负责,强化精准思维,坚持实事求是,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24字基本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三是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案件审理部门坚持原则,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切实研究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意见》的印发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确保案件审理部门全面履职尽责。
准确把握《意见》的重点内容和关键问题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见》强调,必须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定位,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责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能浮在表面上,停留在口号上,要落实到“见案见人见事”。各级案件审理部门和广大审理干部要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善于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查找偏差,高度警惕、准确辨别、精准刻画、严肃处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将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贯通结合、辩证统一起来,秉持“公心”审理,坚决防止自身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防止执纪执法简单化、随意化、扩大化。
以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核心,认真履行案件审理部门工作职责。《意见》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要强化精准思维,严把案件质量关,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强化监督制约职能,确保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要严格履行案件审理工作基本程序和制度,坚持独立审理,坚决防止“先定后审”“查审不分”等问题的发生。要敢于、善于提出不同意见,该提出问题的一定要提出,决不能简单地“走程序”“补手续”。《意见》强调,要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切实保障案件审理时限,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决不能违背工作实际和办案规律,片面强调“快立、快查、快审、快结”。统一规范审理文书,突出党内审查特色,运用好纪律和法律两种语言,全面反映被审查调查人违纪和违法犯罪问题。既要真实反映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思想根源,又要准确概括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和特点,深挖违纪违法行为的政治成因和政治影响。《意见》还要求,要建立健全案件审理质量责任制和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强化对下监督和指导,防止出现因案件审理部门把关不严导致的案件质量问题。做实做细案件“后半篇文章”,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
精准把握政策和策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见》要求,要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政治生态,统筹考虑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提出处理意见,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各级案件审理部门要秉持全面、统筹、辩证思维,准确把握适用“四种形态”的不同条件,坚决防止搞“一刀切”和“唯数额论”。《意见》强调,对于经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理、从宽处罚的案件,在事实证据和性质认定等方面要严格把握标准,不能在规定之外随意变通,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问题。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四种形态”不是取证不到位的兜底条款,不能因为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事实而以“四种形态”的名义算模糊账。
加强内外沟通协作配合,不断强化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观念和机制。《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承办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增强工作合力。案件审理部门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也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主动加强沟通配合,充分听取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共同解决案件审查调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案件承办部门要支持配合案件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切实履行好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共同职责。《意见》强调,要加强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高效、顺畅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等工作,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坚决防止设定“零延期”“零退查”“零不诉”“零无罪”“零上诉”等脱离实际的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审理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审理干部。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如果审理干部队伍建设跟不上,实现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就无从谈起。为此,《意见》要求,要不断优化案件审理部门机构设置,切实选好配强审理干部。要研究明确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理干部的配备条件,着力加强基层和派驻(派出)机构案件审理工作力量。按照严管厚爱的要求,加强审理干部锻炼培养,提高审理干部的政治能力、业务能力,打造纪法兼修的“专才”。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审理业务人才库,为推动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认真抓好《意见》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和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意见》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并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加强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障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要求落地生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案件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和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报告,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意见》是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必将有力助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抓住契机,乘势而上,积极作为,努力开创案件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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