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法普法,让国家安全法治深入人心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确保国家安全和长治久安,须久久为功、驰而不息。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国家安全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快,国家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在第4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本报记者就我国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专访了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李汉军教授。
我国国家安全立法分三个层次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治党治国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原则。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我们必须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理解国家安全,而总体国家安全观意味着丰富的内涵。”李汉军指出,国家安全观的五大要素包括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李汉军说,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统领下,国家安全涵盖多个领域,是一个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整体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法体系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2015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狭义上所说的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各项要求,特别是深刻地反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保证国家安全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李汉军介绍,从国家安全法律体系讲,分为三个层次的立法。其一是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包括宪法、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等。其二是关于国家安全的部门法律,包括刑事法律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惩治规范、反间谍法、情报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等重要领域的专门立法。其三是国家安全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法规、社团管理法规、经济和金融安全管理法规、信息安全管理法规、文化安全管理法规、保密管理法规、反邪教管理法规、出入境事务管理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除了国内立法以外,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公约如《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也应当视为国家安全法体系的一部分。”李汉军说。
从立法到实践的系统化全面化是最大亮点
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进程阔步推进。李汉军认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最大亮点,就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下对国家安全法体系从立法体系到实践路径上的系统化、全面化。
“从立法体系上看,国家安全的维护不再是局部的、部门的专项工作,而是全面的、系统的法治体系。”李汉军说,新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全局性、基础性、纲领性的法律,对其他更具体的国家安全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国家安全法不仅是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制定出台的,而且其内容也充分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特别是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总体性和全民性两大特征。
“从实践路径上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成立使我国国家安全工作进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也为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体制保障。”李汉军表示。
李汉军指出,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这就意味着国家安全的工作是直接受党中央领导的,从而建立了更加高效、权威的统筹协调机制,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下的各个国家职能部门包括相关执法和司法部门也获得了明确的职能归属定位。
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国家安全是法治中国的重要保障,没有国家安全,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治中国。而要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国家安全工作的法治化则肩负着更加具体的任务,其中‘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的更高要求。”李汉军说。
李汉军指出,近年来,我国推出多项国家安全法律,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的良好开端。但是要真正实现国家安全法治,还必须把包括各项法律规范落到实处,切实在国家安全领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标。
“建设真正的法治国家,不仅需要普通公民遵法守法,而且更需要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遵法守法,依法执法,依法司法,而不能超越法律权限侵犯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处罚和制裁。这一点,在国家安全领域更为重要。”李汉军表示,由于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国家安全领域对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授权往往比较多甚至比较特殊,但这并不说明国家安全领域的执法司法不受限制。
李汉军介绍说,事实上,包括新国家安全法在内的各类国家安全法律,在授予执法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同时,也对这些权力作出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正是为了在更高层次上保障公民权益的需要。比如国家安全法第83条规定,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国家安全工作民本性、人民性、民主性的要求,是国家安全领域的授权与限权的统一。
“无论是过去几十年一直强调的‘执法必严’,还是‘严格执法’,其中‘严’都不能片面理解为‘从严’,更不能理解为‘严刑峻法’,而必须根据法治精神准确理解为‘严格’,真正做到严格公正、不枉不纵。”李汉军说,比起一般的社会治安和社会治理,国家安全虽然是更为重大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其重大而片面实行“宁枉勿纵”的潜规则,而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公正司法。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侦查、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办案,而且还需要一支国家安全领域的律师队伍为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法律辩护。
“虽然国家安全问题更为重大,国家安全领域比较特殊,但国家安全法治必须遵循法治的普遍规律和规范,而不能出现法治之外的特殊。”李汉军说,只有像中央要求的那样,在国家安全领域也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安全,也才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本报北京4月14日电 全媒体记者 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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