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涉事企业被判道歉 三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 审理费按非财产案件计算
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二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3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
二审撤销原判涉事公司道歉
此案源于此前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址后,多名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症状,此事曝光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后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3家公司消除污染危害,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2016年12月21日,该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常州市政府已经对案涉地块的环境污染损害开展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公益诉讼的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判决两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两家环保公益组织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12月27日,江苏高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法院撤销常州中院此前的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宇化工公司、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家公司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驳回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3家公司负担。
宣判结束后,江苏高院组织召开了通报会,针对一些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此案按非财产案件计算受理费
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两家公益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审理费引发较大争议。对此,江苏高院表示,高额诉讼费用制约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对公益诉讼按非财产案件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对公益组织减、免诉讼费用的呼吁也较多。但法院对诉讼费用的收取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仍然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只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自然人才能免交诉讼费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减交的比例不得低于30%。在本案中,江苏高院认为,根据公益组织的诉求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赔礼道歉的诉求属于非财产诉求。上诉人提出的由被上诉人承担修复费用的诉求因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不能作为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依据。且上诉人优先诉求是由被上诉人修复受损环境,承担修复费用系优先诉求不能实现时的备位诉求,应当按照优先诉求确定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照非财产案件计算案件受理费。
江苏高院表示,这一探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司法理念。本案最终因为公益组织胜诉,所以并不需要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但法院希望能够通过本案,为今后江苏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提供一个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
污染行为不能全归为历史原因
江苏高院表示,本案案涉地块土壤污染系长期生产叠加累积造成,形成时间跨度较长。从社会发展看,确实存在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工业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逐步提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逐步先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强化的过程。因此判决没有要求3家企业就整个历史阶段中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但是,3家企业的污染行为并非全部可以归结为历史原因,对于新近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但明显违反当时就有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众精神损害的,仍然必须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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