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础养老保险有新调整 鼓励“多缴多得”
原标题:山西基础养老保险有新调整 鼓励“多缴多得”
人民网太原11月28日电(李梦文)“山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1月28日上午,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作解读说明,该《实施意见》以普惠性原则、激励约束有效原则、筹资权责清晰原则和保障水平适度原则为四项基本原则,分为八个部分,其核心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贺德孝介绍,《实施意见》提出对全省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增发5元高龄基础养老金,提出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每多缴费一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鼓励长缴多得。
山西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全省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
《实施意见》提出,从2019年1月1日起,山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各地将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建立“多缴多补”的机制,形成有效的缴费激励。
此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为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地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市、县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山西相关部门将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据悉,山西省于2008年和 2011年先后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乡居民第一次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60岁以上的老年城乡居民开始享受到养老金。 2012年,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山西各地全面推开,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标志着山西覆盖全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2014年,山西省政府将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在全省建立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障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助力扶贫脱困、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截至2018年10月底,山西全省参保人数达到了1566.96万人,其中414.71万老年参保居民享受到了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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