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技创新活力保驾护航 青海省出台科技“改革二十条”
原标题:为科技创新活力保驾护航 青海省出台科技“改革二十条”
11月16日,记者从青海省科技厅获悉,为深入推动青海省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宽松的科研氛围,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业新活力,青海省科技厅会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出台了《青海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经青海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11月29日开始执行。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改革力度较大的相关措施,省委、省政府也进一步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针对青海省科技领域存在的问题,《改革二十条》重点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提高科研管理绩效,进一步营造宽松的科技创新氛围。
据悉,此次推出的《改革二十条》,从降低科研项目申报的门槛,取消一些繁琐、约束性的申报条件;完善项目立项评审体系;简化项目执行的过程管理,提高管理绩效;扩大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自主权;营造宽松的科技创新环境和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破除了以前的繁文缛节,优化了科技创新的环境,为增强科技创新活力保驾护航。同时也为推进青海省‘一优两高’战略实施提供科技支撑与服务。”省科技厅巡视员、副厅长毛学荣表示。
改革举措可谓是亮点纷呈:对中小企业和基层市州及以下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职称要求由副高职称以上降低为中级职称以上;实行“厅州会商”机制,由厅局单位主动下到六州两市进行科技领域的会商与对接,解决地方发展的困难;企业申报项目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1∶1,事业单位申报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不要求自筹科研经费配套;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减少了项目申报的时间成本;取消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备案、重大、重项目抽查的制度。同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10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通过精简1/4的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把科研人员从各种报表、检查、评估中解脱出来,减轻他们的负担,建立重结果、重绩效的评价体系和科研容错免责机制,让他们可以潜心科学研究,从而激发基层科研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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