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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甘肃是全国最贫困的地区之一,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今年以来,甘肃省委省政府坚持以脱贫攻坚统揽经济社会全局,作为甘肃省“十三五”期间的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来抓,在持续抓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同时,对标对表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除绝对贫困。
甘肃是全国打赢脱贫攻坚战最困难的省份,全省贫困村共7262个。今年10月10日,甘肃省正宁县、七里河区、合作市等省内18个县(市、区)脱贫摘帽、退出贫困县序列。这是对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的肯定和鼓励,成果来之不易。多年来,甘肃省脱贫攻坚工作总结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了诸多发展成绩,也留下了脍炙人口、感念至深的感人事迹。
甘肃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日前出台,明确了三年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甘肃省直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交通扶贫、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兜底保障、资金投入等配套化的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出台奖励办法……甘肃这场脱贫攻坚战从顶层设计到末梢环节,都凝聚了各级党政干部的智慧和心血。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记者从甘肃省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调动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在脱贫攻坚一线干事创业、攻坚克难的积极性,甘肃省近期研究出台了《甘肃省脱贫攻坚奖励办法》,开展“全省脱贫攻坚奖”“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与“全省脱贫攻坚帮扶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每年召开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脱贫攻坚奖励以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和重大专项工作结果为依据,突出业绩导向,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甘肃省人社厅副厅长王丽萍说。
据了解,“全省脱贫攻坚奖”由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省扶贫办承办,设“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两个奖项;“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与“全省脱贫攻坚帮扶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甘肃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表彰,省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设“全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全省脱贫攻坚帮扶先进集体”“全省脱贫攻坚帮扶先进个人”四个奖项。
此外,对于在脱贫攻坚重大专项工作及阶段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参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及时给予个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或称号。脱贫攻坚一线干部在工作期间因公殉职的,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办法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甘肃省政府对进一步做好扶贫领域投入保障、资金使用、支出进度、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加大财政扶贫专项投入上,要求省财政要全面落实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幅高于中央到省资金增幅和占比达到中央到省资金30%以上的政策要求。市县财政要在确保在2017年省级考核中上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基数的基础上,严格按增列政策,做实今年和明后两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地方财政收入未增长的县区,要确保上年基数。
“目前,省财政已经打足做实省级46亿元,占比达到中央到省资金86.62亿元的53%;比去年中央考核认定的18.82亿元增长144%,高于中央资金增幅123%。13个市州、67个县已安排资金32.4亿元,还有8个县在履行审批程序。”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陈牧原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产业发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通知》,各部门凡是可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都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原则上增幅不得低于全省平均增幅。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上,要求每年6月底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60%以上,10月底达到90%以上,年末全面完成支出任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除了加大财政扶贫专项投入,细化支出管理措置外,甘肃省将全面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按照《2018—2020年深入推进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所有贫困县和所有脱贫攻坚涉及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实施全覆盖持续监督检查。对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就业扶持出台多条奖励办法
脱贫攻坚,贫困地区人才培养和就业扶持是关键。根据《甘肃省脱贫攻坚就业扶贫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甘肃省将开展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90万人,在全省深度贫困地区开发7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输转等就业扶贫方式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支撑和带动60万以上贫困人口收入达到现行标准下脱贫的收入水平。
相应的,甘肃省也出台了《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办法》:2018年至2020年,在甘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吸纳一定数量甘肃户籍的贫困劳动力,并实现稳定就业的,由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兑现奖补政策。
奖励办法中,奖补标准共涉及十一条。其中,企业吸纳10名或20名以上贫因劳动力,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贫困劳动力参加东西部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助;贫困劳动力创办经济实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吸纳3名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吸纳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省级创业典型,按照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除此之外,根据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均设有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补贴和相关培训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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