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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18-05-15 17:38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仇怡宁(实习)

  原标题: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吉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真实反映污染治理成效,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确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

  1.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由省环境保护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查处和整改。被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约谈的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省委和省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配合)

  2.明确监管责任。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负责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3.防范不正当干预。按照国家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重点防范和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影响、干扰用于评价考核各级政府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等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配合)

  4.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统一监测标准规范。认真实施《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努力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全面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真正实现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2.统一发布信息。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各有关部门要依托“吉林省生态环保大数据平台”,共建共享水质水量、噪声、气象、空气质量、土壤质量、辐射环境质量、生态环境数据等信息,实现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互通。(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委员会、省林业厅、省气象局配合)

  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移送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等信息实行共享。(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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