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市中带走四岁男童 南宁一女子辩称“善意救助”
2庭审
女子辩称自己“善意救助”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拐骗儿童罪,认为她在带走孩子期间,有多次机会可以报警或是将孩子送到警察身边,包括其工友多次劝其送孩子回去,但她都没有选择,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小小张年龄太小无法说出自家情况,还要将其带走,王某的目的不言而喻。
“在地铁站里,我拍了和孩子对话的过程发到QQ空间。如果想拐骗他,我就不会这样做。”王某辩称,直到后来,其侄子韦某富多次来电,她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将孩子送回。
“之所以没有报警,是想亲自将孩子送回他家人身边,听一句‘谢谢’。”王某说,从始至终,她只想做一个好人。庭上,其辩护律师称,王某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一位淳朴、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妇女,其做法欠缺之处就是没有想到报警求助,但不能因此判定她拐骗小孩。此外,王某没有对小孩造成任何伤害,反而疼爱有加。王某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也主动如实陈述整件事情的经过,因此请求法院判其无罪。
3宣判
以拐骗儿童罪判拘役4个月
5月9日,记者了解到,该案日前已审结,一审已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拐骗当时年仅4岁的小小张,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是助人为乐的意见,经查,案件证据证实,从案发至王某将小小张送回给小家属,相隔十几个小时,王某如果是出于帮助小小张寻找父母,其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报警等方式实现,但王某却没有任何帮助小小张寻找家人的行为。因此,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王某将小小张送回给孩子家属,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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