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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不是便民超市

18-02-07 16:48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雷轶涵

  真人秀未必代表真品质,网络直播不是便民超市,什么都可以吆喝着来卖。任何一种互联网经营模式,都要符合互联网发展的目标,都要接受法治的检验

  近年来,“直播+销售”俨然成为一种新型商品销售模式,商家可以利用直播宣传自己的商品,让人们在观看直播的同时了解商品,以期更好地销售;受众则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商品。低成本、高转化率让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直播行列。然而,在直播售卖的商品中,食品、药品等占据着很大的比重,这些商品是否来源正规、符合相关标准?(2月6日《法制日报》)

  互联网在提高生产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更加便利快捷的生活。直播作为一种互联网应用创新,相对于传统广电媒体具有更加广泛的渠道、更加多样的终端、更加灵活的互动,相对于传统网站则凭借富有冲击力的多媒体形态而独树一帜。就在前不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中提到,网络娱乐应用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年增长率最高,达到22.6%,其中游戏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3.1%,真人秀直播用户规模增速达51.9%。

  如此庞大的产业在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上述新闻报道中提及,在所谓的“直播+销售”中就出现的食品、药品违规销售的情况。观众身处在具体的直播场景中,看到直播者卖力而真诚的表现,难免会忽视一些在实体交易场景中一般会关注的问题,比如原料是否符合标准、药品是否经过临床实验、售后服务该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网民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相关部门对直播行业进一步规范。

  早在2016年11月4日,国家有关部门就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管理部门的这记重拳,为直播行业树立了基本规范。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从该规定的内容来看,治理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直播平台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等有害信息,以及缺乏相关资质、违规开展新闻信息直播等情况。

  然而,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伴随着既有的各类有害信息逐渐减少,诸如“直播+销售”等这样的挑战又摆在了眼前。虽然我国有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有其自身特点,如何将法律法规更加有效地作用于直播平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应正确理解“互联网+”“直播+”,“+”的目的是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社会生活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而不是要把网络变成无法无天之地。其次,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应在当前“双管制”“分责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管,与直播内容可能涉及的食品、药品、卫生等监管部门密切合作、综合施策、发挥合力。再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服务发布者应当加强管理,注重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最后,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社会各界应共同推动互联网直播方面政策法规的完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总之,真人秀未必代表真品质,网络直播不是便民超市,什么都可以吆喝着来卖。任何一种互联网经营模式,都要符合互联网发展的目标,都要接受法治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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