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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律师提醒:扫黑除恶办铁案 依法辩护不可缺

18-01-31 18:30 来源:人民网 编辑:张文良

  原标题:专家、律师提醒:扫黑除恶办铁案依法辩护不可缺

  人民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王比学)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拉开帷幕。这是党的十九大后,政法机关的首个专项行动。在《通知》发出的第四天,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新形势下涉黑案件的依法辩护”研讨会在上海召开,50余名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就如何在涉黑案件中依法开展刑事辩护等话题建言献策。专家、律师一致认为,在涉黑案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法辩护是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确保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依法严惩、依法履职、依法办案……”,记者注意到在《通知》中,“依法”二字频频亮相,一共出现了13次。不难看出,这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法治基调。正如《通知》所强调的,“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那么,如何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呢?对于这个问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林东品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在三个“依法”。一是,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即侦查机关在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时要依法进行。二是,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即侦查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不法取证,避免证据存在问题的案子进入到下一程序。三是,依法进行刑事辩护。这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在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严守职业底线。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张绍谦也深表赞同,他说:“扫黑除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执法机关一定要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在机制上坚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既要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又要守住依法办案的底线,既要坚守执行处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又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辩护更应该尊重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娄秋琴认为,《通知》要求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可见扫黑除恶要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依法进行。同时,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和阅卷等方面的权利,律师办理这类案件除了依法进行实体辩护,还可以从回避、管辖、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依法进行程序辩护。

  河南省政法委唯一的法律顾问李红新提议,司法部门以及全国和各地律师协会应行动起来,与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等部门积极沟通,主动参与到这次专项行动中,将律师和当事人的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帷幕已经拉开,为落实对黑恶犯罪的打击不枉不纵,法律护航成为必选项。那么,究竟何为“黑”和“恶”?相关罪名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又该如何来准确定性呢?

  “我们要仔细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的‘组织特征、行业特征、经济特征、行政特征’四个特征要逐字逐句的比对,并进行深入研究。哪怕是少一个特征也足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工作造成致命打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徐宗新一语道出了“黑恶”罪名定性的关键所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万怀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这个核心的罪名为例进行了阐述。他表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否一定涉及到暴力犯罪,还是只要有违法行为就可以被定性?有观点认为暴力必须以潜在的暴力为基础,如果没有潜在的暴力依托,不应该是黑社会性质的刑事犯罪。

  有律师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和立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根据其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工作之一,司法机关应严格避免违反程序,超范围扣押、冻结、处置财产。《通知》明确指出:“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涉黑人员财产处置问题也因此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执行主任张志勇认为,为防止错误打击、扩大打击范围,要在“扫黑除恶”辩护过程中关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两个意见,严防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与社会氛围。

  涉黑涉恶案件通常涉及较大数额的财产处置,处理不当势必造成更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对此,有专家认为,冻结财产是办案人员的职责,而这些职责的行使都应该依法进行,要特别注意涉案财产与案件的关联性,这需要在刑事判决中予以明确。当下刑事审判和辩护的中心还是围绕涉黑案件罪名是否成立以及事实和证据问题,至于罚没财产的范围、程序以及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保护,或将非涉黑的家庭成员财产一并没收等问题。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对涉黑财产的依法保护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就辩护策略而言,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楼伯坤认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运用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坚持以往有效辩护方法的基础上,针对专项行动本身的特点,要更加重视程序辩护的基础性价值,从管辖、逮捕条件、会见、阅卷等方面,充分利用法律给辩护人的权利,做好辩护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案件、不同地位和作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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