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3万入伙买毒品 浙江一被追诉贩毒漏犯一审获无期
出资3万入伙买毒品成“漏网之鱼”
浙江一被追诉贩毒漏犯一审获无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一起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经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三处负责二审的检察官认真审查,从中发现一名出资3万元入伙购买2.5公斤冰毒的漏犯。经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漏网之鱼”洪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1月中旬,杨军练、高洪雷、曾美英经共同商议,决定在温州市鹿城区贩卖毒品。其中,杨军练负责向江西省南昌市的姜雯静(另案处理)购买毒品,高洪雷负责销售毒品,曾美英负责提供“冰妹”陪购毒者吸毒和性服务。同年11月21日,杨军练前往南昌市向姜雯静购买970克冰毒、200颗麻古,运回温州后藏匿于杨军练供职的温州市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保安室内。后高洪雷陆续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曾美英先后六次介绍购毒者吸毒并发生性关系。后经曾美英请求,杨军练、高洪雷同意她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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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2日,杨军练、高洪雷驾驶越野车再次前往江西南昌从姜雯静处购买毒品。次日晚,在温州西高速公路收费处,被浙江省泰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并查获冰毒2.5公斤、麻古104颗。杨军练、高洪雷对合伙贩毒并前往江西购买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认曾美英是同案犯。
2016年1月25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高洪雷、杨军练、曾美英死刑、死缓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个人财产2万元及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洪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3月28日,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检察官龚咏梅作为这起上诉案件的承办人。在认真审查案卷时,她对该案被告人高洪雷等人第二次购毒的资金来源产生了怀疑,发现另有涉案人员洪波出资3万元入伙,参与共同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龚咏梅又到温州市公安机关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证据,从杨军练、高洪雷、洪波三人的手机通话中证实了洪波出资参与第二次购毒。同时,在杨军练等同案犯供述、相关书证分析、印证的基础上,浙江省检察院确信洪波系高洪雷等人贩卖毒品案的共犯,决定建议侦查机关追诉涉案人员洪波。同年5月30日,浙江省检察院发函要求泰顺警方对洪波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予以侦查。同年7月7日,洪波因此案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逮捕,10月10日被移送泰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涉毒数量多达2.5公斤,按照管辖规定,属温州市检察院管辖。于是,泰顺县检察院将此案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现年42岁的洪波是温州市鹿城区人,平时做点小买卖,后来染上了毒瘾,因为吸毒在2013年3月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6年10月17日曾因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1月刑满释放,此后又因为吸毒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为吸毒受处罚,洪波结识了在温州某派出所当协警的高洪雷。2014年12月初,洪波得知高洪雷、杨军练贩卖毒品一事,意欲出资共同贩卖。此时,刚好曾美英退伙。于是,洪波入伙。同年12月2日,洪波分两次将3万元汇入高洪雷的银行卡。
2017年5月2日,温州市检察院以洪波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认定洪波为杨军练、高洪雷案的共犯,并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洪波已提出上诉。另据悉,法院对高洪雷、杨军练、曾美英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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