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投诉举报 即可开展药品飞行检查
中新网杭州1月10日电(周其)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药品生产流通飞行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符合“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这一情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开展飞行检查。
|
飞行检查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的是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对象而实施的现场检查。
《办法》具体规定了监管部门可开展药品飞行检查的几种情形,包括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检验发现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药品不良反应提示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涉嫌严重违反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有严重不守信记录、企业年报中变更较多或变更存在质量风险等。
据了解,监管部门根据飞行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发警告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收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飞行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也将列入当年度企业监督等级评定。
《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完)
相关新闻
- 2017-02-2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没有实体店不能在网上销售餐饮产品
- 2017-01-17食药监总局、公安部派员赴天津督查“调味品造假”
- 2017-01-17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已派员督查天津调味品造假窝点
- 2016-12-26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